春節將近,一年一度的大紅包也要來了。那么,對于企業來說,要如何規范設計自己的年終獎、十三薪、年終福利,怎樣讓企業與員工雙重滿意?
年終獎人人愛,何為年終獎
年終獎是一項制度,是對一年工作考核的設定,是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游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項目。那么,十三薪等同于年終獎嗎?
對此講解說道,年底雙薪或是十三薪是與工作時間有關聯不分等級,只要工作滿12個月就要發放,參照平均工資而定;而年終獎是指年度的個人表現及績效,獎金額度浮動范圍較開闊,所以二者并不是一種獎勵制度。而且工資的構成有明確的規范,一般工資總額由(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共六項組成。而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年終獎發不發企業說了算
年終獎發放額度、形式、時間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國家并沒有強制性實行。但在《勞動合同法》中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與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都充分說明雖員工不能要求企業發放各類獎勵或是福利,但企業制定過程中必須要與員工平等協商,討論。
在企業實際操作中,還是有很多因年終獎而產生的糾紛,例如:員工工作未滿1年是否應該拿年終獎?員工年底提前辭職可否要求發放年終獎?離職員工是否有權領取年終獎?年底雙薪是否屬于年終獎范疇?等等。那么,企業要如何處理呢?
企業要制定出明確的規章制度,其中有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對于滿一年的員工、老員工和新進公司未滿一年的新員工作出明確的要求,這樣企業就能從根源有效地規避因年終獎發放與否而帶來的糾紛,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