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在蘭州一民營企業上班,7月8日,在家休假保胎的她收到一封公司寄來的信件。信中說,小李的假期于6月30日休完,因未能按時上班,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連續曠工超過3日,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單位的相關規定,公司決定從7月1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隨后,小李與公司協商,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因協商未果,她便通過訴訟進行解決。
【律師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本報法律熱線律師分析了雙方當事人在解除合同中存在的不當之處?紤]到用人單位已經招聘其他人員替代了小李原來的崗位,小李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要求已不具備履行條件。律師從保障婦女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向用人單位宣傳婦女權益保護知識,引導用人單位從小李懷孕的特殊情況及企業人性關懷角度思考給予妥善處理。
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以下意見,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向小李支付經濟補償金1.1萬元。7月17日下午,小李順利領到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