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 labor contract
1、必備的理由:勞動合同是HR所必備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
《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用人單位因為未簽合同導致敗訴的比例居高不下
防范風險:雙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同工同酬……
2、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
3、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員工手冊staff handbook
必備的理由:《員工手冊》是用人單位的“根本法”,也是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利劍
內容:入職管理
試用期管理
工作時間與考勤制度
休假制度
工資制度
社會保險及福利制度
績效考核制度
培訓制度
勞動紀律
離職管理
附則
員工回執
防范風險:民主制訂程序
三、職工名冊 register of employees
1、必備的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補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勞動行政部門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企業必備職工名冊,既可以在產生勞動爭議時作為有力的證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罰款。
3、職業名冊內容:
勞動者姓名
性別
公民身份號碼
戶籍地址及現住址
聯系方式
用工形式
用工起始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四、保密協議 privacy agreement
必備的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五、競業限制協議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必備的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競業限制人員范圍
2、競業限制補償金
3、違約金
4、競業限制年限
六、服務期協議 agreement on the term of service
必備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七、加班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overtime
1、必備的理由: 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支付一直是個敏感問題,加班時間多少是計算加班費的重要根據,一份書面記錄加班情況的文件尤為重要,而且《加班申請書》配合公司加班審批制度,可以適當避免不必要的加班費。
2、申請書內容:勞動者名稱、申請加班日期、加班原因、加班預計的時間、部門主管確認、人事主管確認等。
八、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
1、必備的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后的企業的續訂條件以及勞動者的續訂意向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的重要標準,一份書面的文件能真實的反映雙方的意向,避免日后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2、主要內容:
勞動者名稱
原勞動合同到期時間
續簽勞動合同與原勞動合同區別
答復期限等。
九、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協議
1、必備的理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是結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唯一途徑,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是計算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數額的重要依據。
2、內容:勞動者名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交接手續辦理的流程和時限、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簽收等。
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必備的理由:《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